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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养老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2-09-22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养老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7月,小贾与彩虹护养院签订《入住协议》,将其父亲老贾送至彩虹护养院处接受老年人养护服务,护理水平为一级护理。入院时,彩虹护养院为老贾制作了健康档案,其中载明“五年前老人记忆力减退,认知能力下降,经三甲医院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2020年8月,小贾去护养院看望老贾时,发现老贾躺在一层大楼的地面上,身上多处出血,后迅速拨打电话施救,历经10余天抢救,老贾不治身亡。小贾认为彩虹护养院未尽到看护、照料义务,致使老贾从二楼窗户处坠落重伤致死,故诉至法院,要求彩虹护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虹护养院是否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及其行为与老贾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老贾坠落的过程,庭审中经双方确认,老贾的生活区域在二楼,有门禁和护栏,事发时老贾从生活区域走到了阳台,阳台右侧有一个仓库门,仓库门平时不锁,老贾从仓库的窗台摔至一楼,摔的过程中没有人看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虹护养院是否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及其行为与老贾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老贾入院时,彩虹护养院已知晓其身患阿尔兹海默症的身体状态,作为专门的老人护养机构,彩虹护养院应在平时的看护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老贾的生命健康与安全。而老贾在入院期间从二楼窗户坠落,可以认定彩虹护养院未能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另查,老贾在入院时并无致命疾病,其系因坠落摔伤后导致了相关病症进而导致呼吸衰竭。结合生活经验法则,老贾的死亡结果与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彩虹护养院应对老贾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小贾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结合证据分别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彩虹护养院赔偿小贾各项损失合计4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彩虹护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机构养老成为趋势,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多。由于设施条件、服务人员等限制,导致涉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养老机构侵权成为制约机构养老良性发展的障碍,也成为子女的最大担忧。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涉养老机构侵权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案件:

一是因养老机构未尽照料、护理义务引发的纠纷,如本案纠纷,又如养老机构未尽餐饮照料护理义务,造成老人被食物噎呛致死以及部分护理人员对不能自主、智力障碍或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存在辱骂、殴打等虐待行为引发的纠纷等;

二是因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如养老机构防滑设施缺失致使老人摔伤、安全防范设施不合规致伤等。

在上述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老人尽到了相应的照料、护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管理规范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值得养老机构警醒,老人的安全,也是经营者自身的安全。为老人多付出一份关爱,既是对经营者自身的爱护,更是养老院行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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