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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商品名实不符,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20 来源:法制新闻网 作者:徐伟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3月12记者徐伟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其辖区基层法院向外界公布了几起典型的消费侵权案例,以指导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虚假宣传水晶饰品保健功能 法院判决商家双倍赔偿

现在水晶、玉饰品商店四处可见,商家对于这些水晶和玉饰品功效的宣传更是令人眼花缭乱。但是商家的宣传真的都可靠吗?

2010年7月28日,年过五旬的李华路过渝北某饰品店时,该店的销售员向其宣传说,该店出售的水晶饰品和玉饰品具有驱邪避祸,带来好运,并对老年人和妇女的很多疾病具有预防和保健的作用。李华心想,以前也听说过水晶、玉器之类的东西具有保健作用,于是就花1700多元购买了一条水晶材质的红兔毛手链。

2010年8月2日至2011年1月24日,李华又多次到该店购买了4件玉饰品,花费14900余元。

用了一段时间后,李华发现自己购买的水晶和玉饰品并有商家所说的功效,感觉上当受骗的她一纸诉状将该饰品店告上法庭。庭审中,李华还出示了经江北公证处公证的该饰品店网站的宣传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饰品店在其网站和发放的宣传材料中介绍,其销售的水晶饰品具有“可治疗妇女病”的医学治疗作用,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说法,系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属于欺诈。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玉器部分的诉讼请求则不应支持。原因在于我国系玉器大国,玉文化源远流长,是我国一种深奥的特殊文化,我国古代就有用玉做医疗保健的行为;精神上,我国也有将玉器视为吉祥物的文化传统。李华应该知道玉的这种传统文化,因此,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饰品店退还李华1700余元价款,并赔偿等额价款。

法官说法:现在各种饰品商店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宣传中有可能会无中生有、夸大其词,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甄别,并保留相关票据。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保全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权。

案例二:一只9.8元的挂钩 钩出一起维权官司

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如果你只是购买了一只9.8元的挂钩,你还会因此而打官司吗?去年9月份,陈景就因为购买了一只9.8元的挂钩而将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

2011年9月8日,陈景在江北某大型超市选购挂钩时,看中了某品牌的家用挂钩,“我是看到那个挂钩外包装上标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才购买的”,法庭上陈景如是陈述。后来,陈景回家一查,才知道原来该品牌的挂钩根本不属于著名商标范围内的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作为挂钩的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其销售商品的义务,但是超市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消费者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超市退换陈景9.8元货款并赔偿9.8元。

法官说法:该案涉案商品虽然只是一个9.8元的挂钩,但是陈景的维权意识值得鼓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商品价值多少,法院都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话费“被欠费” 硬闯电信办公楼摔成骨折

法院判决自担四成责

因话机欠费问题,本来是想找领导讨个说法,没想自己一时冲动,硬闯营业厅,在和保安拉扯中摔成全身多处骨折。

自己明明在2010年2月7日预存了350元话费,才过一个多月,就被告知电话欠费,吴明觉得自己没打多少电话,怎么会这么快就欠费了,他感觉事有蹊跷,于2010年3月27日来到某营业厅询问欠费原因。据吴明回忆,当时营业厅工作人员答复说是他预存的350元话费被当时收取话费的营业员私自取走了,所以欠费。

2010年3月29日,吴明再次来到营业厅要为自己欠话费的事情讨个说法。营业厅当天的值班主任接待了他,告诉吴明他现在已经不欠话费了。营业厅投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就该事件做了解释。但吴明对该解释并不满意,感觉营业厅的做法太不负责任了,决定去找该该公司领导。

值班保安张元了解了情况后,告诉吴明领导在二楼开会,不能上楼。但吴明是铁了心要找领导讨个说法,便径直向楼梯口走去,过程中,吴明多次丢开张元的阻止行为,当吴明走到楼梯口时,张元将吴明向后拉了一把,加上吴明当时脚下踩滑,便一下子摔倒在地,造成吴明全身三处骨折。

出院后,吴明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本已为吴明解决了欠话费问题,也作出了解释,纠纷便已解决,但吴明仍执意找该公司领导,不听从保安的劝阻,强行要进入营业厅二楼,违反该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致使伤害发生,吴明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伤害发生原因,法院判定吴明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吴明79000余元。

法官说法:消费者发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采取非理性的过激行为,非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案例四:入住酒店 竟在2.5cm的门槛处“栽了”

潘小姐怎么也没料到一个不过2.5cm的门槛竟然会让自己摔成骨折,最后还导致骨头缺血性坏死。

2010年6月28日,潘小姐入住被告重庆某酒店。次日凌晨1点左右,潘小姐在卫生间洗完脚后,穿着被打湿的一次性纸拖鞋往外走,到卫生间和卧室之间的门坎处时,不慎从门坎上摔倒至房间的地板受伤。经医院诊断,潘小姐为右股骨颈骨折,产生住院医疗费22000余元。 2010年10月9日,潘小姐在门诊复查时,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骨头缺血性坏死。与酒店协商未果后,潘小姐决定与酒店对簿公堂,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勘验现场查实,潘小姐摔跤处的卫生间和卧室之间以门槛作为隔断,存在落差。门槛距离卫生间地面高度为1.5cm—2.5 cm,门坎台面的材质为黑色人造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小姐摔倒的门槛与卫生间地面距离高度仅为1.5 cm—2.5 cm,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酒店对其经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虽然酒店张贴了安全提示,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免责。故被告酒店对潘小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潘小姐穿着打湿的纸拖鞋行走,对摔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酒店赔偿潘小姐各项损失96000余元。

法官说法:不少酒店在建造装修时就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酒店不能因为张贴安全提示就完全免责;同时,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造成损害的,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五:最美时刻遭遇尴尬结局 这对新人怒告酒店

婚礼原本是人一生中最难忘的时刻之一,但如果自己的婚宴却让亲朋好友吃了腹泻,未免让人“鬼火冒”,谭平和向娟就遇到这样的事情。

2009年4月12日,谭平和向娟在铜梁县某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婚宴。本来是最开心的一天,哪里想到,婚宴刚一结束,到场宾客就纷纷出现腹疼、腹泻、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其中有48名宾客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结果在婚宴的食物中检测出毒型大肠埃希氏菌,并查明该公司的28名食品从业人员无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随后,怒火中烧的谭平、向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返还餐饮服务费19000元、给付原告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用5400余元。但该公司表示仅愿意返还患病的48名宾客就餐的5桌餐饮服务费;对于未患病部分宾客,不应当退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59名宾客在接受了被告的统一服务后患食源性感染性腹泻,且被告提供的食品标本被检测出含产毒型大肠埃希氏菌,而被告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统一服务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或这59名宾客所患食源性疾病与被告无关”,故认定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具有应当具有的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事实餐饮服务合同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违约责任。关于被告辩称的“其只应当返还48名宾客就餐的5桌餐饮服务费”的意见,因这48名宾客并不是集中坐在5桌之中,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原告谭平、向娟餐饮服务费19000元,并赔偿医疗费4500余元。

法官说法:婚礼是人生中的大事,新人在选择婚宴酒店时,应注意审查酒店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及早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便于日后维权。

案例六:“绿色食品”不绿色 误导公众被判赔

2011年8月,陈辉在我市某超市购物时,看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牦牛肉外包装上写着“无污染绿色食品”。向来喜欢吃牛肉的陈辉就买了4包。

回家后,细心的陈辉特意看了一下牦牛肉外包装上的说明书,这才赫然发现,其包装上只有一个重庆质监局批准的食证字号,并无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机认证标志及农业部颁发的绿色认证标志,说明该食品只是普通食品。陈辉觉得自己上当了,于是将某超市与某食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二被告赔偿货款84元并赔偿84元及误工费12315元。

庭上,被告食品公司辩称,“无污染”、“纯绿色食品”只是对牦牛的介绍,并未在包装上宣称公司生产该品牌牦牛肉为“绿色”、“无污染”食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品牌的牦牛肉在外包装上注明的“高蛋白,低脂肪;营养价值极高,无污染纯绿色食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系无污染的绿色食品,存在欺诈。被告超市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货款的一倍。被告食品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彭先生货款84元,赔偿损失84元,共计168元。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现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注,有些不法商家经常打着“绿色食品”的幌子来误导公众,对此,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注意甄别。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狄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第三章消费维权官司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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