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 本报讯 (通讯员顾飞 记者徐亢美)汽车销售公司违约事件屡屡发生,在收取了买车人的定金后,不能按时交车,还拒绝交还定金。最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在受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案后,交由“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处理,经调处,买车人追回了3万元定金,还获得了5000元赔偿。
去年11月16日,买车人陈某与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购买一辆大众朗逸雅金色轿车,交车时间为10天。几日后,陈某总共支付了定金3万元,公司答应随车赠送脚垫、后备箱垫等。
当约定的交车时间到后,汽车销售公司以陈某身份证地址和户口地址不一致为由,要求他提供户籍证明。陈某答应去补办户籍证明,并同意把提车日期往后延伸。此后,陈某去提车时,对方又以雅金色轿车尚未下线,要求陈某再次延伸提车日期,并把车色改为银色。然而这款银色车辆也未如期提到,在陈某强烈抗议下,汽车销售公司又与他再签了一份新合同,约定于今年1月3日交车,如逾期,汽车销售公司退3万、赔3万。
结果陈某还是没有拿到车,当他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3万、赔3万时,对方又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对汽车销售公司三番五次的违约行为,陈某掌握证据。经人民调解员调处,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你在订立合同且缴纳了定金后,无法履行合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得讨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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