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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生活供暖不达标,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2-03-2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王新峰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举证说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结合本案,供暖是否达到标准究竟由谁负担?

【案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马玲系某市居民,丈夫离开后,独自住在一老式居民楼内,2010年,由于热力公司供暖有时候达不到政府规定标准,经双方协商,减收部分供暖费。2011年,供暖还是与去年一样,时好时坏,马玲遂拒交暖气费。2011年供暖期过后,热力公司将马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暖气费。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未保留2011年供暖期内马玲家中温度情况,对供暖是否达到标准应由谁举证产生争议。

【争鸣】

马玲提出,热力公司履行供暖义务包括提供暖气和供暖达到约定标准,既然热力公司履行了供暖义务,就应由其对供暖和达到温度两个主张负举证责任。

热力公司提出,供暖是否达到标准应由马玲负责。

【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举证说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结合本案,供暖是否达到标准究竟由谁负担?

双方当事人的供暖协议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供用热力合同,依《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依《合同法》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电价、结算方式等条款。据此,当事人在供暖合同中应对供暖方式、质量、时间等做出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马玲的“热力公司履行供暖义务包括提供暖气和供暖达到约定标准”主张,予以支持。

然而,马玲作为用暖人,负有接受履行的协助义务。对于热力公司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材料以证明供暖尚未达到约定温度的事实。对于温度测量,用暖人既可以与供暖人协商,由供暖人测量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也可以自行委托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予以公证。若供暖未达到约定标准,该项支出,应由供暖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暖人未在供暖期间内提出异议或保留相应证据材料,应认为供暖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暖义务,用暖人不得在供暖期间结束后再行主张供暖人供暖未达到约定质量。

供暖协议可以与买卖合同做类比,依《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或质量符合约定。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履行检验义务,并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将不符合约定情况通知出卖人。这里的通知,包括检验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用暖人的接受履行义务而言,用暖人欲主张供暖人供暖不符合约定标准,亦应在一定期间内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应视为供暖符合约定。

本案中,在供暖期结束后,马玲若能举证证明单位供暖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应负举证责任不能的责任。

【作者信息】

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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