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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

日期:2012-05-04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扶弱抑强”的立法宗旨,设计了许多新制度,意在通过倾斜立法纠正失衡的社会关系,使劳资关系保持相对平衡。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新的用工方式被正式确认并予以规范;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仍予认可。“有些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在定性上更加困难。而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并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随后(2007年12月29日),又一为劳动者 “撑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调整为一年,对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劳动争议,约占全部的2/3)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赋予劳动者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种种因素相结合,必将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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