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虽然双胞胎女儿归女方抚养,但男方始终怀疑自己不是亲爹,最终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
决,因女方不予配合,无法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原、被告不存在血亲关系。
法院查明,1992年2月,洛阳男子王某与孟州女子崔某结婚。次年12月,崔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后来,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及其他原因,王某和崔某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1999年,两人协议离婚,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
2003年,王某听说双胞胎女儿不是他亲生,前妻暗中早就另有男人。2004年,王某将双胞胎“女儿”告到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两名被告并未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财产权益未受损害的前提下,原告要求确认与两名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驳回王某的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
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崔某虽然反驳了王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鉴定样本,使王某的鉴定要求无法进行,因此,作为两名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崔某拒绝配合王某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系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崔某应为妨碍举证的行为承担推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焦作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两名被告不存在父女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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