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将被告人正式羁押,依法较长时间地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犯罪事实清楚。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至于事实上是否判处则在所不同。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却予以逮捕的。
2.捕错对象的。
3.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当逮捕的,但却拒绝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4.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逮捕后经侦查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公安局错拘,拘报后检察院没有核实就予以批准的。
6.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但检察院仍坚持不肯释放被羁押的人的。
公安机关并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有犯罪事实的人,虽然属于违法逮捕,但由于被逮捕人有犯罪事实存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逮捕的,无论是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规定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也不发生国家赔偿。对并没有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公民实施逮捕,是违法的,但只要在逮捕后查明其确有犯罪事实的,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错捕。只有在逮捕前后均未查清其有犯罪事实,才属于错捕,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大嫌疑人,从情理上分析可以推测其为犯罪,但苦于无证据不能定案,能不能视为错捕?应当视为错捕。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犯罪事实,只能认为他没有犯罪事实,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公民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仍然对其实施逮捕的,是不是《国家赔偿法》中的错捕?应当属于错捕。因为,这种羁押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造成的,对这种羁押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并不矛盾。至于明知公民的犯罪事实尚不足以判处徒刑却仍然对其实施逮捕的,是否认定为错捕,因涉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较难界定,宜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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