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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引起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的情形

日期:2013-01-1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安全)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罪该逮捕。罪该逮捕的认定应当是以现实存在的犯罪事实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事实为客观依据,而不能凭空臆想,或者以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当作拘留的客观事实根据。

2.情况紧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嫌疑的。

(7)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刑事诉讼法》还对拘留的期限和程序作了规定。拘留权是国家机关向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重要权力,国家必须依法保障这一权力,包括一定程序的自由裁量权限。为此,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的刑事拘留仅指不符合罪该逮捕这一条件的拘留,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人实行的拘留。反之,如果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的重大嫌疑,那么,即使最终解除了嫌疑,拘留也是合法的,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引起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的情形:

1.公安(安全)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和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将其拘留。

2.公安(安全)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其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3.公安(安全)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超期拘留的。

4.公安(安全)机关因疏于审查,拘留错对象的。

5.公安(安全)机关在公民无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拘留,经审查无违法行为的。

拘留符合“罪当逮捕”条件,但却违反“紧急情况”条件或法定程序的情况,能否引起国家赔偿?对此,尽管这种拘留是违法的,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纠正并不能根本改变被拘留人必须予以羁押的事实,因此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安全)机关作出拘留行为时,并未掌握有关足以证明被拘留人有犯罪行为或者重大嫌疑的证明,而是在拘留后才有有关证据的,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拘留?一般认为,有犯罪事实或者重大嫌疑并不是仅对作出拘留行为时公安(安全)机关掌握的证据而言,而是指被拘留人实质上有无犯罪事实或重大嫌疑的,都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如公民甲被受害人指认有抢劫行为,虽然受害人事后承认是看走了眼,但是这个指认,拘留行为即为合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公安(安全)机关明知某一公民仅有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且无其他重大嫌疑仍将其拘留的,则引起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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