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有奖销售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不是所设的奖品有问题,而是推销的商品有问题。判断是否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核心问题要看所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什么是“质次价高”的商品,一种意见认为是质价不符的商品,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劣质商品。劣质商品是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不论以何种手段推销劣质商品都是违法的,当然劣质商品也不能以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价不符的商品在通常情况下是难以卖出的,有奖销售这种手段会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利用消费者的侥幸心理,也会使质价不符的商品得以卖出。所以,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具有不正当竞争性。
如何认定“质次价高”,《若干规定》第五条第2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者有投诉,而以有奖销售方式推销的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又低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质量,即质价严重不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可以认定为“质次价高”的商品;如果购买者有投诉,但质价不是严重或明显不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认定为质次价高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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