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国家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商标专用权的确立与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是国家为调整商标使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依据。商标法是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商标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现行商标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颁布,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公布过两个商标条例:一个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个是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是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它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在民国时期,1 923年北洋政府制定过《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府修订颁布。
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政策。在特别行政区内商标管理由特区政府自己立法,自己管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注册商标法》是最早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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