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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承包期限完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吗法律尊重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允许地役权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承包期限,但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根据《民法典》第373条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法;(6)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有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约定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什么是要约邀请
土地承包期内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是否可以调整承包地
土地承包人承包获得的收益归谁
土地承包期为多长时间不同的土地类型,土地承包期也不同。根据《民法典》第332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仲裁员曾任一方当事人律师是否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仲裁是因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发起的一种裁判行为,具有意定性,必须符合“自然公正”,公正的前提即仲裁员的独立性。当仲裁员与律师身份的重合导致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可能存在偏袒的倾向时,应充分考虑造成当事人不安的因素。本案中,该仲裁员及其律师事务所曾为A公司及其总公司代理过大量案件,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尽管仲裁期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之前关系所持续的影响使当事人产生仲裁员可能偏私的担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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