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约定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不可以,当事人应当考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根据《民法典》第354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由此可见,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自由”,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并没有实行刻板规定,而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可以超过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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