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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仓储合同是什么?仓储合同何时成立?
    日期:2021-05-24 点击:257次

    因为在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前,保管人往往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例如采购相应的设施设备,准备可供储存相应仓储物的仓库,搜集仓储物相关资料,招聘特定的保管人员以及对保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 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日期:2021-05-20 点击:321次

    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什么是合同
    日期:2021-05-20 点击:572次

    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协议。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使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变更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意思表示使其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日期:2021-05-20 点击:1323次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债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以及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举重以明轻,如果文化融资担保公司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周伟东不具有房屋的处分权,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被认定为善意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抵押权。

  • 丈夫生前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赠与其他异性,属于不当得利吗
    日期:2021-05-18 点击:262次

    丈夫生前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赠与其他异性,属于不当得利吗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没有借条,怎么要回欠款
    日期:2021-05-15 点击:110次

    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前,或已经决意要和对方撕破脸前,务必要分析当前手头证据情况,再做好下一步打算。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借条,又没有转账凭证的,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而在这段期间为防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

  • 当有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日期:2021-05-15 点击:950次

    当有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 承运人需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2021-05-15 点击:869次

    承运人需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日期:2021-05-08 点击:130次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 无合法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涉债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
    日期:2021-05-08 点击:186次

    无合法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涉债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编纂新增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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