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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案件二审审判组织问题研究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服一审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案件二审审判组织问题研究

作者:陕县人民法院 卫鸿儒

我国新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对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管辖或审理的案件,原一审承办人及合议庭是否应该适用回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带来的难题。

经笔者调研,某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受理民事案件中,有9件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还有10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在不服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中,经二审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为2件,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为7件。经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成立、要求一审继续审理的案件为7件。通过对比发现,在涉及继续对管辖权异议的7件案件审理时全部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率为100%;在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成立,要求一审继续审理的7件案件中,2件案件及时更换了承办人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一审判决后均服判,而另5件继续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亦不服,提出了上诉,上诉率也为100%;还有1件案件在二审维持原一审判决后还在继续上访和申诉。经对部分当事人走访近70%的当事人表示对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管辖或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应该更换承办人另行组成合议庭;而30%的当事人表示并不关注此类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是否更换,主要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经询问部分法官,也有近70%的人表示在参与案件的第一次审理后不愿再参与第二次审理,原因是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怀疑。

笔者认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管辖或审理的案件,由原承办人或合议庭继续审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低,审判组织成员的不合理系主要因素之一。故笔者建议,对此类案件原则上应比照我国新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如果经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为例外也可由原合议庭或承办人继续审理。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从法理上讲,尽管案件刚刚受理,承办人不仅审查了原告的诉状、了解了一定的案情,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论从管辖权适用还是从起诉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方面,都是结合具体个案提出的观点,有的甚至从更深角度对案件产生了看法。如果在第二次继续由原承办人或合议庭审理,势必比产生主观的第一印象,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从法院的自身条件和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更新方面讲,随着法院办公办案条件的改善,法院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越来越完善,法院能够克服自身困难营造更加公正和谐的法制氛围;而随着公众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欲望愈为强烈,及时更换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可以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三是从法院工作人员的意愿上讲,及时更换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既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怀疑,又推进了司法管理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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