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反思“谁主张、谁举证”我们会判决甲败诉而不是乙败诉,在这里我们法官依据的是什么 呢?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甲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吗?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判乙败诉呢?在这里所依据的象是“原告应承担证明责任,而不是“谁主张,谁举证”。我们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当事人的主张,可划分为:积极主张和消极主张;权利主张和消灭主张;肯定主张和否定主张等。而在对“主张”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提“谁主张,谁举证”能不令人质疑吗
论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现行《婚姻法》只在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也仅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及其解释(一)对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以及婚姻登记机关是否也是无效婚姻的宣告主体等问题却未作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引起某种程度上的混乱。
民诉中原告下落不明不宜中止诉讼或按撤诉处理对于公告送达方式的条件和内容,我国《民诉法》第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均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以上两条规定,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人员为“受送达人”,而民事诉讼中的受送达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内容包括诉状及上诉状副本、裁判文书及有关传票。
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的过错(包括推定过错)责任和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在该债的形成过程中,债务人不是因为对方履行了义务而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也不是因为履行了义务而应享受相应的权利,这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债权有着明显的区别。
手机偷拍遇到的法律尴尬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然而,在我们所处的人类社会里,所谓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隐私,实际上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的。笼统说来,作为隐私权内容核心的个人资料,指的是直接或间接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等。
再审案件中不应有撤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可按撤诉处理。如果法院依照此规定按撤销处理该案。那么对原审的裁决文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说法院在一方面承认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地方,一方面还要继续承认这错误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再审是有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监督决定的,如果本案撤诉,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如同虚设。
浅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善意取得,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效果: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占有人处取得该财产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如果第三人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的,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
法官不宜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互相对抗的诉讼结构中,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法官中立作为现代司法基本理念之一,在法学界、司法界均已形成共识,法官决不能参与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之中,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和态度。如果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违背不告不理原则的,法官就偏离了中立地位,越权参与到当事人对抗之中,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和攻防力量明显失衡。
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来,债务人的债权将一分为二,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一部分由债权人行使权利,超过该部分的才归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如此规定有违诉讼经济及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增加诉讼成本,且极可能造成对同一事实,人民法院作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判决。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要充分。重点讲清法理,以充分阐述法理为主,但仅有法理还是不够的,还应阐明事理、情理,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三理兼备,融会贯通,还要适应科学论理,公序良俗论理,增强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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