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试析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试析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周瑞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取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其特点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独断,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审理和判决。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使现行合议庭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合议庭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形式化的局面,从而影响了合议庭功能的发挥。因此作为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合议庭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合议庭制度改革涉及到诸多问题,下面笔者仅就如何发挥好合议庭成员的作用略陈己见。

一、阻碍合议庭成员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理案件就必然涉及到合议庭成员的分工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者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都应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都应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在表决案件审理结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各合议庭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可见合议庭内部并未规定分工问题,各成员也无主次之分。

但是,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现行合议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形合实独,即形式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实质上是由承办人一人完成,造成合议庭功能的减弱。目前普遍存在着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意识不强、评议案件无独立见解,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由承办人一人审理,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个字,有的甚至承办人先作出裁判,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形成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从而制约了合议庭功能的发挥。阻碍合议庭成员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关键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权利分配失衡。合议庭审理案件全体成员要共同参与并作出裁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确定裁判结论。因此,在合议庭内部无论是审判长、承办人,还是其他成员,在裁判权的分配和行使上都应是平等的。而目前在以承办人为主的情况下,往往导致承办人裁判权的不合理扩张,形成事实上的一人办案,多人签名,使承办人之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形同虚设。常此以往在审判人员思想意识中形成了案件分到谁的手,就由谁来主审的错误思想,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员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介绍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也不主动了解,开庭时一无所知,只是应付合议庭形式,庭审后承办人拿出主导意见,交由其他合议庭成员通过,省略了评议过程。

2、利益分配难以公平合理。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的真正的“承办人”,要求审理案件时,应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做好庭前准备,共同决定审理方案,共同参加庭审,共同评议案件,共同作出裁判。与此同时,对合议庭审结的案件数量、质量、效率等进行考核时,无论是成绩还是责任,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公平合理的分享和承担。也就是说,对合议庭审结的案件,每位合议庭成员都享有一份工作量上的利益,对出现的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根据各成员对裁判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实绩考核只针对承办人一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只针对承办人,其他合议庭成员既没有成绩也没有责任,从而使承办人员对自己主办的案件特别关心,其他合议庭成员对不是自己主审的案件莫不关心,既缺乏积极性,又没有应有的责任心。

二、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作用的途径

现行合议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使合议庭功能难以达到理想目标,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合议庭制度。合议庭成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发挥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合议庭功能的实现,只有把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合议庭的功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改革现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在合议庭制度下,审理案件的“承办人”应是合议庭,而非仅指承办人,合议庭应是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主体,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改变把承办人视为唯一办案主体的错误观点,承办人应是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其产生应有合议庭来自行确定,改变承办人由立案庭或负责分配案件的机构决定的做法,把确定承办人的权利归还合议庭。由合议庭确定承办人,与原来意义上的承办人有了明显的区别,此时的承办人在一定的权限内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仅对合议庭负责,没有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私自行事,其行为后果也由合议庭来承担,从而保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共同决策。

2、完善合议庭内部的考核追究机制。在目前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法官的考核大多以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而且考评时仅以主审的案件为依据,对参加合议庭审理但不是主审的案件不作为工作量或考核内容,从而使法官只对自己主审的案件负责,对其他案件不具有积极性。要改变目前这种局面,必须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实绩和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所谓工作实绩考核机制,也就是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作为法官的工作量指标在合议庭内部如何进行分配。根据当前法官考评制度的现实,应在合议庭内部进行工作量利益分配,使所有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审结的每一件案件,无论是否为主审,都有相应工作量上的利益,使各成员尤其是承办人以外的其他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得到承认,从而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对合议庭利益的分配原则,可以按具体案件中每位成员工作量的大小按比例分配,也可以平均分配。但笔者认为以平均分配最能体现各成员共同、平等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又最能调动各成员的积极性,如果按比例分配,不但难以确定比例数,而且容易在合议庭内部因利益分配不均而造成矛盾。同时考核时对审判长和承办人可以在享受与其他成员相等的利益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加分补偿,以体现其多付出的劳动。

由于对案件认识上的不同,对某一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是正常的事情,但在目前无休止的错案追究机制下,案件被认定为错案、被二审发改成为考核的内容之一,一旦案件被改判,或出现所谓的错案,承办人就必须三番五次地汇报说明原因,从而加重了承办人的精神负担。而合议庭其他成员则不受此精神负担干扰,自然对非自己主审的案件缺乏责任心。在目前将发改率作为考核内容之一的情况下,责任应视不同情况在合议庭内合理分配,不能将全部责任归于承办人,而其他成员无一点责任。应实行责任自负原则,在评议案件时,发表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发表错误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多数成员分别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个人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直接责任人个人承担。

3、合议庭评议公开。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作为审判机密,一般秘密进行,不向社会公开,评议笔录也订入副卷,禁止当事人查阅。但这种已经习以为常的做法却带来了许多弊端,其中导致评议流于形式便是其问题之一。由于合议的过程、内容保密,使评议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合议庭成员评议时不认真,表决时草率地或随声附和地同意承办人意见,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对承办人意见的依赖性,评议活动成为“走过场”。要实现合议庭成员的共同负责,相互监督,解决评议案件的随意性,必须激发法官意志的独立性,只有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的独立,得出的裁判结果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而评议公开,使当事人了解评议的过程和各成员的意见,会促使合议庭成员充分掌握案情,结合案情论述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向社会表现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审理水平,这样各成员的主观随意性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还能激发各成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使各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