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为妻买险易,离婚分割难
    日期:2015-05-06 点击:60次

    为妻买险易,离婚分割难 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时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上述各类保险,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险金。

  • 试谈夫妻财产约定
    日期:2015-05-06 点击:84次

    试谈夫妻财产约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订约权的范围限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个人财产
    日期:2015-05-06 点击:78次

    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个人财产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属于不同的财产范畴,公司设立时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财产就属公司所有,股东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仅依法享有股东权益。而汪晓荣以“公司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诉称缺乏法律依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规范管理,公司设立后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

  • 浅析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日期:2015-05-06 点击:140次

    浅析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

  • 女子用婚前财产帮丈夫还债 离婚被判赠与难要回
    日期:2015-05-06 点击:134次

    女子用婚前财产帮丈夫还债 离婚被判赠与难要回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田岳民认为:“于桦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她的婚前财产偿还我的债务,这种行为是属于她的自愿赠与行为。何况,就算属于我个人的债务,于桦在六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向我主张过权利,从时间上来说,也早已过了诉讼实效。”为此,田岳民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关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由原告做流产的约束力问题
    日期:2015-05-06 点击:206次

    关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由原告做流产的约束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做人工流产,是双方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也不是执行协商的内容的行为。因此,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由怀孕女方做人工流产,虽是一种双方协议行为,但该协议行为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日期:2015-05-06 点击:343次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

  •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日期:2015-05-06 点击:102次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之所以确认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如果对事实因果关系均予赔偿,将使侵权人不堪重负,获得赔偿的人也可能获取不当。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夫可就此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再赔偿其他纯粹损失,如妻不能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失,妻不能与夫生育后代的损失等等,侵权人负担过高,对一般侵权人而言是无力承担的,其赔偿是不现实的。

  • 配偶权问题
    日期:2015-05-06 点击:120次

    配偶权问题如果我国法律引进配偶权保护制度,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讲,其对通奸行为受害人的保护是否会比现今判列例按名誉权保护更为妥适?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回答上述问题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还必须借助于法学理论,探求配偶权的相关问题,方能求得彻底解决问题的途径。

  • 配偶权具体派生权探讨
    日期:2015-05-06 点击:89次

    配偶权具体派生权探讨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关系到配 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取决于法律采取何种夫妻关系基本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不外乎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