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路毅吉伟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81 号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卫辉法院目前已经施行的情况来看,诉讼费用下调,大大缓解了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使老百姓能更多地选择以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是一项惠民政策。但伴随而来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现行财政保障情况下,基层法院办公、物质装备建设、法官福利待遇等都遇到了困难。
一、更有利于老百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有6项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小额诉讼方面所要缴纳的诉讼费将大大降低,另外在减半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的缴纳和退还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是中央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又一重大举措。这一惠民政策在4月份的立案数量上有突出的体现,经在立案庭了解,曾出现过原本可以在3月份立案的,而老百姓得知《办法》4月1日起施行后,在不影响其诉讼的前提下选择在4月份立案,故在4月份出现了立案数量激增的情形。
二、法院收案数量急剧增加,诉讼费用整体收入大幅降低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以标的数额为1万元的经济案件为例,按照原标准应收取410元诉讼费,根据《办法》规定,只收取50元诉讼费,仅相当于原收费额的12.2%。小额诉讼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据了极大比例。新规定对于老百姓而言意味着很大程度的减负,使其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在我院近期出现了密集诉讼,3、4月份分别立案72件、136件,立案数量增加64件,提高了88.89%,民事、行政审判、非诉执行、诉讼执行4月份的收案量分别相当于3月份的176%、300%、400%、220%其中民事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增加29件,相当于去年同期的1.35倍。
在收案数量急剧增加的情形下,诉讼费用却有所下降,4月份收取诉讼费用92724元,较之3月份的102505元减少9781元,负增长9.54%。通过比较,在利用相同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平均每起案件收费减少了919.85元,下降了57.43%。
三、最低经费保障未能及时跟进,法院办公经费紧张
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资金的形式拨款给法院,每年预算资金的拨款数额实际上都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挂钩,上缴得多,预算资金发放就多,反之则少。作为基层的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人民法院的办公经费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给,虽然市委、市政府对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在各方面给予法院大力支持,然而限于市财政紧张现状,没有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订的豫财办行[2006]470号文件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6000元的最低保障标准为卫辉市人民法院拨付经费,仍然按照“以收抵支”的旧办法全额返还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最低经费保障工作未能及时跟进。但在《办法》中规定了多类案件交纳只需50元,如果是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将减半收取25元,而法院在办案中仅仅用于邮寄送达、办案通讯费、法律文书纸张、车辆维修与燃油等支出的费用就远远超过这个数,劳动争议案件如调解结案的,只收取5元诉讼费,这些情况将无疑将对已经十分紧张的经费资金“雪上加霜”,资金永远是稀缺资源,相当大的程度上主导着包括人才在内的司法资源的流动、配置,人均占有资金量大的岗位,会使人才趋之若鹜。长此以往,基层法院将会面临人才断层,必将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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