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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植物人离婚案本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及行为能力评定。2000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许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许某之妻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确定原告之母滑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
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如何处理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做两个独立的审判,杨某在李某的起诉立案后未审结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再起诉。杨某的起诉动机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出于赌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诉讼,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对杨某的起诉应裁定驳回。
还房贷需计算买房子,办银行按揭贷款,发现这里面还有很多学问,有的稍微不注意,就是十几万、几十万的差距.对于工薪阶层买房的,要千万注意这些问题!
朋友圈卖假名牌 微商获刑2年罚款7万 律师表示,微商交易实质上属于“偶发性民事行为”,建议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建议买家在通过微商购物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首先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还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凭据,而且一定注意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
未成年人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发点过分强调离婚双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有违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确定子女的姓氏以及维护子女的姓名权不被非法侵害,是父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一项内容,父母双方共同给子女确定姓名后,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
变更姓名应征求限制行为能力子女意见姓名作为人类单个个体的符号,是人类所特有的代表自然人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也是自然人之间相区别的标记。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五类探视权纠纷折射当代离婚后遗问题自我保护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探视会影响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或影响其重新组建的家庭,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的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其已经再婚,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有爸爸、妈妈的关心和照顾,不需要原告探视,如果原告坚持探视,也要等孩子10岁以后能分辨是非时再说,现在孩子刚满3岁,不能让原告打扰她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
关于王某之父王某某是否能行使探望权从本案可以看出,当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要寻求关心和爱护,就没有了法律依据,这显然与我国的社会常情相违背,也不利于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修改《婚姻法》第38条,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因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民法原理,应当允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
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仍有探望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消灭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婚姻法》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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