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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日期:2022-05-13 点击:108次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如何合法流转农村承包地
    日期:2022-05-01 点击:117次

    如何合法流转农村承包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土地如何流转才合法,如何流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作出了规定。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部重要规章。本文拟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问题作一梳理。

  • 关于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的思考
    日期:2022-04-27 点击:86次

    关于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的思考以物抵债,又称以物抵偿,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债权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程序与拍卖、变卖程序一样,是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变价方式之一。执行实践中,以物抵债并非首要和主要的变价方式,相应的规则供给还较为零散和模糊,这也导致以物抵债程序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一些分歧,其适用率和适用效果上均无法与其他两种变价方式相比。

  • 行政拘留15天,会留案底吗
    日期:2022-04-26 点击:142次

    行政拘留15天,会留案底吗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 老板出资为工亡职工配偶购买房产,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2-04-26 点击:94次

    老板出资为工亡职工配偶购买房产,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该承诺书经周某签字捺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非其自愿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承诺书并结合周某出资及案涉房产购买时间均发生于王某前夫工亡事故后的第二、三个月,鉴于生命无价,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可以在协商补偿款的基础上,额外进行补偿,故不能排除周某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是其对王某前夫工亡的继续自愿补偿。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予以返还。

  • 关于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裁判依据集成
    日期:2022-04-25 点击:92次

    关于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裁判依据集成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从民俗层面来看,彩礼是确立婚约的标志。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婚约一旦确立,代表着男女双方准配偶关系的成立,即未婚夫与未婚妻,而不是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应忠贞于对方,接受社会监督。

  • 夫妻一方经营个体工商户所欠债务,由谁负责偿还
    日期:2022-04-24 点击:77次

    夫妻一方经营个体工商户所欠债务,由谁负责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原因”要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2-04-24 点击:265次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原因”要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如何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日期:2022-04-24 点击:115次

    如何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人加入债务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日期:2022-04-20 点击:129次

    第三人加入债务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中的“变更”必须是实质变更,如果本身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则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并不影响原债的存续,亦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涉及对主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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