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的体系化解读《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的法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主张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使用”应是指直接将名称、包装、装潢用于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等的行为,不包括侵权商品后续的销售或者使用侵权商品本身的行为。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系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商品,由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亦属于值得保护的民事权益,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销售商停止继续销售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行政诉讼中,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指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只有明确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可能正确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裁判。征地行为包括征地批准行为和征地实施行为,征地实施行为又包括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补偿协议以及限期搬迁、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搬迁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征地行为不服,应当明确是对征地行为中的哪一个或几个行为不服,仅概括性地诉请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形,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在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引导其起诉最能够解决其实质争议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建筑材料的价值是否予以赔偿在强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应视为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相对人可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行政机关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给予适当赔偿。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行政机关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但是违章拆除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可救济的范围,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
关于法院 “公告送达” 的18个裁判规则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范围的认定自助行为在诉讼执行环节的认定。采石场在生效判决执行阶段是否还能采取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对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是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施的合理行为。因此,采石场虽已通过法院申请执行,但在紧急情况下,阻止设备被拉走的自助行为应得到认可。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标准是什么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关涉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姓名变更权的行使对未成年人人格利益影响重大。夫妻离异后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要求恢复原姓名,或实际使用姓名与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而要求变更的,是未成年人姓名权变更纠纷中频发的类型。办理该类纠纷案件应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权。在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问题上,“父母一致同意”这一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离异父母的意气之争,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最大权益。当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或监护人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应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进行判断。
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标准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关涉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姓名变更权的行使对未成年人人格利益影响重大。夫妻离异后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要求恢复原姓名,或实际使用姓名与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而要求变更的,是未成年人姓名权变更纠纷中频发的类型。办理该类纠纷案件应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权。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未成年人才是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在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问题上,“父母一致同意”这一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离异父母的意气之争,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最大权益。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否以此拒赔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中止合同(而非自行中止的),在保险人通知中止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该未及时交纳保险费的行为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这并不影响保险人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赔偿,但因出险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待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保险人的抗辩权消灭。当发生法定的合同中止事由时,法律后果的评价有所不同。《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关于人防车位的买卖和使用权转让问题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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