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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及居住权期限的认定
    日期:2022-09-21 点击:55次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及居住权期限的认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对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关于居住权概念的一般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特征为:(一)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二)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三)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四)居住权的设立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 欠条约定抵押房产,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权利能否实现
    日期:2022-09-21 点击:108次

    欠条约定抵押房产,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权利能否实现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之原则,该抵押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判决债务人在房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是依据双方的抵押合意,抵押人承担的是对抵押合同未履行的违约责任。

  • 最高法院:股权未实缴便转让,能否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2-09-20 点击:684次

    最高法院:股权未实缴便转让,能否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由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通常不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因此,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由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反之,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的,则应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可以审理能否追加华润天能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一,在审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异议之诉中,不应简单审理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裁定是否有直接的程序法律依据,而应在实体上判定被追加的继受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二,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对相关法律关系及时予以明确,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当事人另行诉讼的诉累。第三,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并未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关于执行中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和程序
    日期:2022-09-20 点击:660次

    关于执行中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和程序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本瑕疵是股东没有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造成公司资本不足的行为。公司的资本是否实缴是其能否独立承担债务和承担能力的重要标志。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的资本必须保持充足和维持恒定。故此,造成资本瑕疵情况发生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网购能随意给差评吗
    日期:2022-09-14 点击:104次

    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网购能随意给差评吗以网络购物为例,信息化时代带来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某购物网络平台、大众点评等新型消费模式正在重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消费者能够根据商家的评价以及评价的高低来衡量自己是否进行消费。消费者正常的差评是进行监督的方式,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这种评价既包括正面的称赞,也包括不满的批评,但消费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能有侮辱和诽谤行为。如果消费者在进行差评评论时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即使对商家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 同一房屋投保了双份保险,为何只赔一份
    日期:2022-09-14 点击:98次

    同一房屋投保了双份保险,为何只赔一份该类保险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其保险对象体量大(多达几十万户),覆盖面广,如果按一般财产保险做法,即以一对一的方式就每户具体的财产状况进行摸排登记、单独签署保单,显然不现实。在此情况下,将对保险标的的审查义务完全分配给保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将一般商业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谨慎审查义务当然适用于惠民保险。惠民保险是一种具有明显公共性特征的政策性保险,重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并且社会利益是其最为根本的价值指向,因此,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的范围应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做严格的限制,所保障的范围应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

  •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
    日期:2022-09-13 点击:102次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
    日期:2022-09-12 点击:97次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不宜认定发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理由如下:第一,从体系解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已经就发包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作了规定,故关于发包人的解除权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的规定,不应适用第十七章的规定。第二,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主要目的是减少损失、防止浪费。承揽合同约定的定作物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由于情况变化定作人不再需要定作物,就没有必要继续制作定作物,及时解除合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损失,避免造成更大的浪费。

  • 民法典施行前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22-09-11 点击:336次

    民法典施行前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认定民法典实施前,物权性的居住权虽未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应认可其物权性。以本案为典型,对于这类当事人意定的居住权,因居住使用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加之民法典时间效力“空白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享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更有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不能直接适用登记生效规则,应考察继承情形下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设立,由遗产继受人共同享有;第二阶段若采用协议或遗嘱指定分割方式,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若此阶段有生效裁判文书对居住权确认,则居住权自裁判文书生效时设立。按照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申请首次居住权登记,可由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 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日期:2022-09-10 点击:152次

    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能否享受村民待遇虽然当事人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其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当事人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故其应当享受村民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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