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李君
问:2015年1月,我的一位朋友陈某做生意缺钱向我借款8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问陈某归还借款未果。现我准备起诉陈某归还借款时,才发现借款人陈某在借条上的签名为陈小某,与其户籍名字不一致,请问我向法院起诉时,是起诉被告户籍名字陈某还是借条上的陈小某?
南城杨某
答:当借款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名字不一致,你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应列借款人户籍名字,即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民户籍上的名字是公民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名字,借款人在借条上的陈小某签名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故你起诉时被告应列借款人户籍名字陈某,但同时你应该向法院提供陈小某与陈某是同一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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