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关于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性质认定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借条形式达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意的方式占相当一大部分,而其中在《借条》上除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项的人签字外,还有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项之外的第三人签字。对于该第三人的签字,由于在签名之前并没有书写是“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字样,当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对该签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正确认定,认定该第三人究竟是借款人、保证人亦或见证人。
关于保理人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处理让与担保无法完全解释保理合同的法律构成。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系有形的财产,而保理合同转让的标的物系财产性权利,二者并不相同。另外,让与担保合同约定的财产仅是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并不实际享有该财产所有权,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导致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应认定该约定无效。债权人仅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自始至终无法实际享有让与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保理人则完全取代了原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合法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偿付到期应收账款的求偿权。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关于“旧法有而新法无”法律适用的若干思考新法与旧法同时有效时,旧法有相关规定而新法没有规定,此时能否适用旧法的规定?再有,“旧法有而新法无”是否为立法者有意为之,是否属于“(规范)意义的沉默”?该问题虽说相对生僻,但是在破产法、行政处罚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诸领域均有表现,且尚未引起专门的重视与研究。为了控制干扰性变量,集中论述主题,本文对新法与旧法的种属关系、立法机关的同一性、法律位阶的同一性、所指事项的同一性、有利溯及问题等可能同时发生但本质不相关的问题,特意不予考虑。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开发商破产后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当如何考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管理人决定。对于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否继续履行,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可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债权保护顺位确定破产财产的归属。原审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规定,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宝狮公司破产财产,不属于殷晓川的财产,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让与担保的买受人在网签备案后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就案涉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实为让与担保性质,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该让与担保只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即使网签备案实际上也只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效力,该担保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具有优先性。
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应主动对房屋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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