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7月.安某以借条为据,起诉魏某还款10万元。诉状称:2006年6月3日,魏某因缺钱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条上日期只写了“6月3日”,没有写明年份。2007年催收时,魏某在借条的右上角写明“12月底归还”。但是魏某到期后仍不还款,请求判令魏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魏某辩称,借款是在2006年6月3日,“12月底归还”也是写于2006年,现在安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则坚持“12月底归还”系2007年向魏某催收的时候书写的。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申请对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安某举出的本证就是借条,借条上的“1 2月底归还”没有注明年份而引发争议,属于还款时间不明,此时履行期限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本案的合同就是借条,从“1 2月底归还”上无法推测出催收的时间,因此,只能按照“交易刁惯”来确定。本案的“交易习惯”就是书写习惯。按照书写习惯,当两个时间写在一起而且只写月、日而没有写年时,这两个时间一般是发生在同一年:如果不是同一年,则应当明确加以区分,这是生活常识。魏某在出具借条的时候没有写“年”,安某在催收的时候魏某也没有写“年”,按照习惯,还款与借款的时间一般是同一年。否则,出借人安某自然会要求借款人魏某写明“2007”,正是因为发生在同一年,才会省略书写年份,这种写法符合书写习惯。因此,根据安某和魏某均承认借款时间是2006年,因此还款时间也应推定是2006年,原告安某的起诉时间为2009年7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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