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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北京合同律师谈帮邻居写下假欠条,却被起诉借钱不还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钱某为人忠厚,人缘很好,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居然是邻居林某起诉他借钱不还。林某在诉状中称,起诉的一周之前,即合同篇2009年9月的一天,钱某急用钱向林某借了5万元,有欠条为证,请求判决钱某归还借款。钱某满腔气愤地做了答辩状:2009年9月的一天,邻居林某对钱某说,自己在外面借了一笔钱,现在债主堵在家里追债,自己筹不到钱,债主就在家里不肯走。钱某问欠了多少钱。林某说有5万多元。钱某也犯了难,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林某于是提出,由钱某写一张假欠条给自己,自己用这张欠条应付一下债主,然后再把欠条还给钱某。钱某于是就写下了一张欠条,说明自己欠林某5万元钱,并署了自己名字和当天日期。但是钱某没有想到,一周后,林某就凭这张欠条要求自己还钱。庭审中,钱某提出,既然林某借钱给人救急,为什么借钱一周后就急着要钱呢?这不合情理。而且大家也都知道林某负债累累,四处躲债,又从哪来钱借给别人?法官于是当庭询问林某借出的这5万元是怎样取出交给钱某的。林某一时语塞,言语不清,后来就改称钱某是在2007年到2009年间多次向自己借款,都没有出具借条,借条是在2009年9月份一次性出具的。钱某认为林某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有悖于常理,那么,法庭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中,原告林某提起的是借款合同之诉,已经提供丁欠条作为本证,借款的说法本身可以与欠条互相印证,有欠条确实无须再证实什么,因而林某已经完成了事实主张和为之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而被告钱某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要以“自己是应了林某的请求帮忙打下的假借条”来反驳或者抗辩几乎没有可能。法官完全可以凭借高度盖然性原则,确信和认定林某陈述的事实发生的概率和可信度较高,认定当事人双方由于借款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了欠款的债权债务事实,从而支持林某的请求,而由钱某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林某先是声称欠条是在2009年9月借款的当天出具的,后来又改称欠条是针对此前两年间的多次借款而一次性出具的。前后两次对欠条的形成原因陈述不一致。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亨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以前的事实陈述作实质内容的重大改变或者事实陈述前后严重不一致的,属于形成新的事实主张,应该就新的事实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在林某新的事实主张得到证明之前,其所持的欠条成因不明,处于待证状态。怍为民事大额借贷事实亲身经历的当事人,林某不能确定关于借款事实经过的说法,在欠条形成事实的陈述上前后自相矛盾、自我否认,一张欠条不可能同时印证两次截然不同的事实主张,此时,原告林某必须为此继续补充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开始转移由林某承担。在林某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不会支持林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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