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不能对当事人上诉之外的原审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辽宁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岭惠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也是民事诉讼活动“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法院的裁判与当事人的诉讼方向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着密切的联系,法院既不能在当事人诉请之外作出裁判,亦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请和作出有遗漏内容的裁判,更不能作出与当事人的诉请或合同目的相反的裁判。法院的裁判结果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更要符合情理、常理,要强调“情、理、法”的和谐统一。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亦适用于二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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