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不当得利制度判断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基于此,法律规定受损失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一般情形下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一)一方取得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其中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益不在范围之内。
(二)他方受损失。即另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和本该增加的财产利益却没有增加这两种情形。
(三)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得到利益造成的,一方得到利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和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四)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综上,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判断,托人违规办事中的财物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二、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判断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
不法原因给付指给付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给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与,为贿赂官员而财产给付,支付赌资或者嫖资等。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不法、原因、给付这三个概念构成:
(一)不法。既包括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又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原因。既包括合同本身的目的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直接希望获得的利益,也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和动机。
(三)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有不同的学说争论,一般认为给付是指导致利益变动的法律行为,一些学说认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综上,从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上判断,托人违规办事中的财物也可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从司法判决的警示意义出发,笔者认为对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的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更为妥当。法院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有很大不同的,法律赋予给付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却不支持不法原因给付的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以此来表明法律不支持不法原因给付这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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