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下,发包人以资料不齐全为由长期不办理结算,说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且重庆三建已于2015年12月29日向融华公司报送结算资料的情况下,融华公司长期不办理竣工结算,对重庆三建有失公允。经二审法院组织,重庆三建在二审判决后向融华公司移交了全部资料,但融华公司仍主张移交的资料存在问题故无法办理结算,说明双方之间已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结算问题,只能交由司法认定。一审、二审判决关于重庆三建应待工程验收及审计后另诉主张结算问题的认定,未能实质解决纠纷。巴南区政府认可案涉工程并非必须进行审计,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条约定,是否需要审计须待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决定。同时,巴南区政府认可市政工程在施工完毕而施工方确实无法提交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办理验收结算。故此,本案应根据重庆三建的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施工及结算资料是否完整、齐备等问题进行专业认定,及时要求对方整改或提供,以促成结算工作的完成,此亦便于融华公司与巴南区政府办理后续工程验收和结算审计工作。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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