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可鉴定后又上诉质疑真实性,不予支持
【援引案例】
(2020)渝05民终662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已被修订)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检材1、2及五份样本均经过一审庭审质证,付某对检材1、2和五份样本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现付某在二审中对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以检材和样本可能在一审鉴定之前存在变造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一审司法鉴定所用的样本和检材在鉴定之前是否已经对其荧光特性进行处理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付某对检材和样本真实性的上诉意见已经改变了其在一审中的陈述,付某应当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付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检材及样本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本院对付某针对检材和样本真实性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付某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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