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公司诉修武县自然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案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24日,某制动器厂以涉案土地和姬某某出资成立某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某机械公司办理涉案土地使用证时,修武县自然资源局要求补缴涉案土地的出让金228537.09元及契税等。某机械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修武县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某机械公司得知某制动器厂于2009年6月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21年2月19日,某机械公司要求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协商退还原告缴纳土地出让金事宜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修武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修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30日前,退还某机械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本金228537.09元,某机械公司放弃利息;如逾期支付本金,修武县自然资源局除支付本金228537.09元外,还应向某机械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调解、协调和解是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方法和措施,其往往比裁判方式结案需要法官更多的努力,但其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本案是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践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体现。调解后,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已按约向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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