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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社会保险栏目: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险等,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数额,单位未缴纳社保案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追诉时效,未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规定等。

  •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日期:2021-11-28 点击:188次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
    日期:2021-10-12 点击:113次

    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六个答复和观点
    日期:2020-11-24 点击:65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六个答复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 社会保险缴纳的哪些事儿
    日期:2020-07-11 点击:228次

    社会保险缴纳的哪些事儿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 退休发现还欠社保费谁来交
    日期:2020-05-15 点击:113次

    退休发现还欠社保费谁来交实际生活中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各种突发情况导致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员工临到要办理退休手续了才发现还欠着社保费,为了及时领到退休金,会将欠付的社保费一把交齐。

  • 约定不缴社保继续用工有什么后果
    日期:2020-04-07 点击:129次

    约定不缴社保继续用工有什么后果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
    日期:2020-04-03 点击:734次

    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日期:2018-03-26 点击:311次

    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得到支持。张某本人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张某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补助,现张某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日期:2018-03-23 点击:450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已经固定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对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 未订立劳动合同辞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日期:2018-02-08 点击:185次

    未订立劳动合同辞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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