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王甲(男)于2017年8月与李某结婚。2018年2月,王甲因病入院治疗,王甲的父亲王乙向王甲的账户上转了5万元用于王甲支付医疗费。2019年3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9月,王乙提起诉讼,要求王甲和李某共同偿还其为王甲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王甲和王乙均认为,该笔款系借款,应当由王甲和李某共同偿还。李某则认为,这笔款是王乙对王甲的赠与,即使该5万元是借款,也属于王甲个人债务。
【分歧】
李某应否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无需共同偿还。王乙和王甲系父子关系,王乙为儿子王甲支付医疗费是一种赠与,且该笔款并未用于王甲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即使要还,也应当是王甲个人债务,由王甲个人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需共同偿还。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王乙和王甲虽然是父子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两个是独立的个体,父子之间金钱的给付如果没有父子双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不能默认为赠与。现王甲和王乙均表示王乙向王甲给付的5万元并非赠与,而李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乙系将5万元赠与给王甲,故对李某关于王乙与王甲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现王甲和王乙均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乙也有向王甲支付5万元的事实,故应当认定王甲和王乙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我国自古就提倡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等成语就是很好的证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家庭中,只有夫妻间在遇到困难时能相互扶助,才能使家庭和睦、婚姻稳定,如果一遇事就各奔东西,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夫妻一方因病治疗时,需要配偶的帮助和照顾,配偶也有义务为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及提供应有的照顾,所以夫妻因治疗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中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包含夫妻一方支付的医疗费。
综上分析,本案王乙向王甲支付的5万元,应当视为王甲向王乙的借款,且该笔借款应当由王甲和李某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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