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完成过户手续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解析
【案情】
2018年李某购买二手房一套,因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4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李某完成二手房购买的过户手续。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系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不动产以登记取得所有权,该房屋李某实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仍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于婚前支付了相应对价,婚后完成产权登记不影响该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涉案房产是李某婚前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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