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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
“买买买”能否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是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的赔偿,即使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也需要支付赔偿金。
债务人妻子对债务的追认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离婚时约定债务承担离婚后又重新出具欠条并部分履行,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解析协议离婚时周某与黄某双方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离婚后,针对该笔债务周某又自觉单独与陈某进行结算,并重新向陈某出具了欠条。陈某对周某单独一人与之结算并未表示异议,在新的欠条、结算单上也未要求黄某签名或捺印,可以视为陈某认可由周某一人偿还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能否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债务明显超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且夫妻双方并未长期固定生活在一起。而作为债权人的袁某也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未登记已办婚礼 婚姻无法维持彩礼该咋办案例解析《民法典婚姻解释篇一》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
婚内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能撤销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父母为子女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家庭中,只有夫妻间在遇到困难时能相互扶助,才能使家庭和睦、婚姻稳定,如果一遇事就各奔东西,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夫妻一方因病治疗时,需要配偶的帮助和照顾,配偶也有义务为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及提供应有的照顾,所以夫妻因治疗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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