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出具婚内借条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
【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以返还之前生意亏损为由向朱某借款。朱某遂从个人财产中转款8万元给邱某,邱某给朱某出具了欠条。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为此,朱某另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
【分歧】
本案中,邱某向朱某借款8万元用于返还生意亏损,其所出具的婚内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使用,婚内借条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贷关系的主体,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亦为婚内借条的成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婚内借条符合合同的相关生效要件,且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婚内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即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贷关系的主体。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也为婚内借条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婚内借条符合合同的相关生效要件。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需符合合同生效的相关要件。(1)婚内借条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2)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条的出具处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4)婚内借条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5)婚内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必须有相应的转款事实的存在。
最后、婚内借条应遵循婚内不分割财产原则。婚姻作为维系家庭的纽带,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基础。婚内借款纠纷要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前提条件。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对当事人要求处分婚内借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则在处理离婚时,应一并解决双方的婚内借条问题。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具体在本案中,邱某向朱某借款8万元用于返还生意亏损,朱某的款项来源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用于邱某返还生意亏损,系一方的个人事务。双方虽然系夫妻关系,但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贷关系的主体,且该借条的出具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件,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因此,该婚内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朱某要求邱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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