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书面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平等夫妻间意思自治的体现。
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多劳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况的出现,凸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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