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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中国传统家庭可能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竞合

由于受着传统的礼、法制度的影响,古时的那种“家事统于一尊”的家长式家庭仍旧很普遍地存在于现今社会。当然,这里少了一些专制,而多了一些亲情,多了一些联系。也正由此,在一个家庭内部经常会包容着另外一个小家庭。对于这个大家庭和小家庭之间,由于经济上的来往和交织,例如,赠与、投资等,经常地会因家庭内部的分化而发生财产上的争执。这时,就需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家庭共有的财产。因为,只有区分开来,才能解决两个家庭以及各自成员之间的经济矛盾。

例如,梁某与姚某婚后,一直与梁某父母生活在一起。后来,梁某与姚某想投资开办一个服装店,但苦于没有资金。这时,梁某的父母察觉到他们俩人的心思,主动得拿出了一生的积蓄二十多万元,以支持梁某夫妻俩人开服装店。服装店开办起来之后,梁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数年后,由于梁某与姚某在感情上出现了裂隙,进而导致双方走上了离婚之路。这时,姚某提出对该服装店进行分割,而梁某认为当初开办服装店时的出资是其父母的,该服装店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为此,对于这一服装店的性质,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这里,我们不能简单地轻易作出回答,而要在弄清案件所存在的具体情况之后,才能做出。否则,我们本身对这部分财产的性质也是稀里糊涂的。下面,我就这一案例,谈谈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之间的竞合关系。

首先,如果说当时梁某的父母将钱赠与给梁某,而没有明确表示就赠与给梁某,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部分赠与是对梁某夫妻俩人的赠与。而以该赠与款投资开办的服装店应当属于梁某与姚某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姚某当然可以要求分割。不过,如果当初梁某的父母明确表示了将该款赠与给梁某,那么该赠与仅仅是对梁某的赠与,而非对梁某夫妻两人的赠与。由此而投资的服装店应为梁某的个人财产,或说是梁某家庭的财产。当然,如果当初梁某的父母是将该款借给梁某,或说借给梁某和姚某,那么,两人以此款所投资开办的服装店,应当归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说当初梁某的父母出资开办服装店,而由梁某夫妇来进行经营,那么,作为一个家庭出资开办的服装店,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服装店的性质当然地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可见,这么一个小小的案例,其中竞涉及到如此多的法律关系,而现实中,比这一案例更为复杂地还有很多。

所以,在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竞合的形态下,一定要搞清楚争议财产所涉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能清晰地分析财产的性质,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因家庭之中另有家庭或说一个家庭包容着另一个家庭,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就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如何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同属于家庭财产,前者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当然,这一财产形式,在我国,仅仅存在于男女夫妻之间。而后者是以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具体来说,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关系;二是,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可以进行约定,只不过,两者的约定形式有所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由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如在我国农村,许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妇、女婿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同吃同住,劳动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统一支配,这样的一种生活习惯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有财产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离婚之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在家庭析产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两者都会或多或少地交织在一起,以令财产的分割较为混乱和棘手。对此,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做出对争议财产性质的界定,只有将这部分财产的性质界定清楚,才能公平地分割财产。当然,现实之中所发生的这类纠纷,远远不止以上我所举的几个例子。由于现实的复杂性,现实中可能会发生比我所举得这几个例子更为复杂,更为蹊跷的事情。所以,这个时候,除了在我国法律逐步完善的同时,我们需要的是认认真真地对待每一起事情,真真地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例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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