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功能,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为目的,不能把经济帮助当做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离婚时有负担能力方对生活困难方进行适当帮助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精神,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依据该条规定生活困难有两项判断标准:一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二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先行判决在离婚诉讼中的程序价值与司法适用木案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准予离婚。对于离婚过错方的认定,虽然本案证据确会引起普通人的合理怀疑,但系统信息并非正式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不能认定赵某系两个儿童的父亲。照片虽显示赵某与其他女子一起在公共场合,但亦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婚外关系且与他人同居。虽姚某提交的证据足以引起普通人的合理怀疑,但认定赵某与第三者同居且育有子女尚不充分,姚某据此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没有侦查权!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闫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王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但考虑其现没有工作,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且庞某也未能证明王某尚有存款而无需扶养帮助,因此庞某应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王某进行经济帮扶。鉴于庞某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且不固定,又尚有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及个人生活等支出,故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酌情判决庞某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700元。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夫妻婚姻关系无效时未同时主张除斥期间已经届满,则法院无权主动以除斥期间已经届满为由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
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赋予其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马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感情融洽,婚龄已达十二年之久,并育有一女。现任某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家人照顾和家庭温暖帮助其渡过难关,任某在庭审中多次表示希望马某某回归家庭。法院念及任某患有重大疾病,更需要马某某的关心及照顾,希望双方在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同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好家庭生活,故判决驳回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买某诉蔡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照顾老人、子女等需要,而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无偿的家务劳动中,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的同时,也影响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职业发展,这种社会现象较为普遍。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不仅服务了整个家庭,也为配偶能够集中精力干好工作提供了无形支持。根据民法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家庭义务更多的一方,为家庭整体考虑而失去了自我发展机会,理应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民法典中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