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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 离婚纠纷中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维护
    日期:2022-12-10 点击:123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于李强现在患病无生活来源,李强要求黄倩支付离婚前的扶养费应予支持。法律亦规定,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在组织调解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邀请村里三名干部参与见证,考虑到李强现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最后根据双方的生活情况及离婚后李强的生活自理能力,调解双方解除婚姻,黄倩当庭一次性贴补李强5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 不愿离婚又不挽回,法院:判离
    日期:2022-12-09 点击:137次

    不愿离婚又不挽回,法院:判离我国法定的离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首次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且没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常判决不准离婚。应当来说,婚姻生活中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感情才是维系一段婚姻的基础,无论矛盾如何激烈,夫妻间只要还存在感情就会想要挽回并继续这段婚姻。本案中,在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虽然口头不同意离婚,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挽回婚姻,可以预见的是,这段婚姻即便勉强维系,也难以改善其夫妻关系,而且也悖离了民法典中要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 张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离婚经济补偿)
    日期:2022-12-04 点击:127次

    张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离婚经济补偿)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离婚经济补偿方式维护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以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一方,同时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 哪些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就能成功判离
    日期:2022-11-26 点击:99次

    哪些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就能成功判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若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法定判离情形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则需要在6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第二次起诉,大多数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但这并不是法定判离理由,因此仍存在第二次起诉不判离的可能。

  • 夫妻一方有性生理缺陷,是否一律都要判决离婚
    日期:2022-11-20 点击:111次

    夫妻一方有性生理缺陷,是否一律都要判决离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因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一,因此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 他们离婚了,他们还住在一起
    日期:2022-11-19 点击:126次

    他们离婚了,他们还住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先关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依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的合理要求。

  • 女方出轨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怎么判?
    日期:2022-11-13 点击:131次

    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应判决离婚。

  • 婚姻家事类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日期:2022-10-27 点击:136次

    婚姻家事类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的3个问答
    日期:2022-10-18 点击:87次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的3个问答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
    日期:2022-10-18 点击:132次

    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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