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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矢以后如何赔偿
    日期:2012-02-10 点击:27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矢以后如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北京合同律师谈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36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小张到超市购物时,将背包寄存在超市服务台,而服务员也将背包放进了柜子,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有效,作为超市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管人的物品,但是当小张取包时包却被他人领走,超市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小张的背包被他人领走造成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50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验收入库以后,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自行车缺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发生严重的划痕,是由于仓库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致,仓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存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没有提货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58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存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没有提货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北京合同律师谈违约赔偿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1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违约赔偿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宋某的违约诉讼中,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侵权的诉讼。

  • 北京合同律师谈出租车司机因“误时”造成乘客损失,如何赔偿
    日期:2012-02-10 点击:51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出租车司机因“误时”造成乘客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走,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应该熟悉本市的路况并且对行车时间、行车路线等做充分的估计。但是由于其过错行为使方某没有赶上签约,造成了5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出租车司机属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该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出租车公司在赔偿了方某以后,有权向该司机追偿。

  •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律师探析
    日期:2012-02-04 点击:289次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律师探析,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 合同纠纷律师谈居间人的报酬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279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居间人的报酬的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 合同纠纷律师谈居间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04 点击:322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居间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应是居间人履行合同指导思想之一。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价值、最及时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标的物是否有瑕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合同纠纷律师谈关于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日期:2012-02-04 点击:333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关于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根据不同的合同还有许多不同的事项。对居间人来说,不可能具体了解,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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