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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员盗取了快递物品怎么办
    日期:2014-01-08 点击:916次

    快递员盗取了快递物品怎么办快递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该快递公司快递人员刘某将姚某委托寄出的礼物盗取,已经违反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银行应该要求谁来偿还恶意透支的欠款呢
    日期:2013-04-17 点击:380次

    银行应该要求谁来偿还恶意透支的欠款呢王先生申请信用卡以后,本应按照用卡规定和协议使用,主附卡本质为一体,共同承担债务,当发生争议时,协议上谁是当事人谁就应当承担责任,王先生不能以透支行为是刘某所为就拒不还款。王先生应该首先偿还银行的债务,然后向刘某追偿。另外,刘某还应当对其恶意透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保管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日期:2013-01-11 点击:414次

    保管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如还不能确定的,则保管是无偿的。

  • 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438次

    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

  •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日期:2012-07-28 点击:779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 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699次

    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 乘客突发疾病因运输途中耽误患者及时救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3-30 点击:605次

    乘客突发疾病因运输途中耽误患者及时救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石某是在车上突发疾病,属于在运输途中,石某是患疾病属于应当被救助的对象,作为承运人,客车的乘务人员应当尽力救助,或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仅仅凭主观判断认为石某年轻体壮,不会有什么大病为由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石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 公交车上乘客财物失窃被盗,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30 点击:830次

    公交车上乘客财物失窃被盗,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刘师傅购票乘坐公交公司公交车,双方之间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售票员挡好门,并协助刘师傅抓小偷,在小偷强行下车后售票员当时也跟了下去,看到小偷上了一辆出租车。售票员赶紧向刘师傅建议一起打车去追小偷,但是却遭到了刘师傅的拒绝,售票员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承担超过其能力范围的义务,因此公交公司不应赔偿刘师傅被窃的一万元。

  • 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承担主体
    日期:2012-03-25 点击:251次

    旅游过程中发生车祸,游客如何索赔 双方旅游合同关系已经形成,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涉及多个运输行为,既包括空中运输,也有地面运输。约定好了旅游合同的内容后,旅游公司便负责在整个旅游过程中,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及所有参加旅游的人员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这是旅游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服务和质量要求。原告返回宾馆的途中因大巴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严重损伤,虽然该大巴车属运输公司,但在旅游过程中,被告始终应承担其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便是违约。但同样地,旅游公司本身没有侵权,因此,原告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可按照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 旅游服务合同发生纠纷之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追偿探究
    日期:2012-03-25 点击:353次

    旅游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如何追偿 本案是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其中,被告该旅游公司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原告孟志兴则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中被告某风景区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没有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使得原告孟志兴在踩踏水车时跌落受伤,对此,该旅游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对于孟志兴本人没尽到注意义务因而也有过错,该旅游公司可适当减免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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