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时出具借条: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间出具借条实质系清算,该借条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民间借贷|合伙关系|借条
案情简介:2012年,聂某与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购买并经营挖掘机生意。2013年,二人口头商定彭某退伙,聂某向彭某出具借条。2014年,彭某持借条诉请聂某偿还35万元借款本息,并追加聂某妻子熊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①彭某与聂某签约,共同投资经营,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其后聂某向彭某出具借条,该借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虽然聂某对口头商定退伙事宜予以否认,但其出具借条行为系对彭某退伙及合伙结算的认可。该借条系聂某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将先期合伙投入资金转为借贷款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②本案欠款系聂某与他人合伙产生债务,发生在聂某与熊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聂某、熊某共同偿还彭某欠款35万元。
实务要点: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索引:湖北当阳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080号“彭某与聂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彭刚强等诉聂锦荣等民间借贷案——退伙时出具借条的性质认定》(文晓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97)。
作者:陈枝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