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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6-29 点击:370次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60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2-06-29 点击:203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51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2-06-29 点击:221次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所遇的风险解析
    日期:2012-05-15 点击:348次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所遇的风险解析 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违章违纪等失职行为所承担的风险。近年来,屡见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甚至保安殴打业主的恶劣事件,这类事件,虽然直接责任人是相关工作人员,但是往往后果承担上,物业管理企业招致了极大的风险。因为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说,由员工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的。

  •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过程中所遇的风险分析
    日期:2012-05-15 点击:454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过程中所遇的风险分析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对此不够重视,有些企业认为物业在工程竣工时,已经经过了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相关的合验收合格的证件,查验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这对于结束了前期物业管理,以应聘者的身份进入物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是特别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往往有一些关于建筑质量或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遗留问题,需要在承接时得以明确责任,及时予以解决。

  • 物业管理纠纷之前期物业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2-05-15 点击:393次

    物业管理纠纷之前期物业中存在的问题 业主只有要么购买房屋并接受前期物业合同,要么不买房屋的自由。因此,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前期物业合同很容易成为无期限合同。所以,必须对限制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合同签订中的主导地位,防止前期物业变成永久物业。 容易造成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表面上看,前期物业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

  • 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日期:2012-04-04 点击:349次

    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上世纪末提出的一个国际性命题,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均不能够回避。企业不仅仅是追求最大利润的机器,还应当承担保护人权、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以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提供产品和服务。企业“办社会”是国家计划经济的特点,是在企业改革中要扭转的,但并不能由此而否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否则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将盛行,企业的收益以损害社会为代价,公共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否认,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企业的直接责任是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但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这类特殊的服务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就更为突出。

  • 依法处理物业销售和物业管理的关系
    日期:2012-04-04 点击:286次

    依法处理物业销售和物业管理的关系 在形式上,业主购买物业和进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消费环节。业主与不同的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但实际上,业主在购买物业时,物业的所有权从一方转到另一方,权利主体发生变化,而作为权利载体的物仍然是同一个,业主所购物业既存的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得以延续。在实践中,物业销售时法律关系的延续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业质量的保修责任;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大业主时制定的临时公约;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是代销售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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