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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日期:2015-01-20 点击:407次

    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讼收益之产生,一方面得益于被告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物管企业管理的物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对该部分的收益分配,全体业主和物管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分配。本案中双方对该部分收益的分配没有合同根据,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46次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 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5-01-17 点击:656次

    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负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 业主封闭阳台行为的性质和合理范围如何确定
    日期:2015-01-13 点击:425次

    业主封闭阳台行为的性质和合理范围如何确定物业公司以事先拟订的格式条款,排除各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物业公司作为受全体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应当从符合多数业主意愿的原则出发与业主协商确定封闭阳台的材料和方式等。在相关物业管理协议达成之前,对于本案裴蕾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适当由法院进行审查。

  • 业主家中被盗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4-01-10 点击:330次

    业主家中被盗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吗物业公司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当然业主也要遵守物业公司相关的规定,配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自己和他人在小区内的安全。

  • 小区公共绿地是否为业主所有
    日期:2014-01-10 点击:1011次

    小区公共绿地是否为业主所有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 物业公司对业主委员会的信息披露义务
    日期:2012-08-17 点击:245次

    物业公司对业主委员会的信息披露义务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劳动报酬。因物业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能否与物业管理服务的支出取得平衡,是盈余还是亏损,各个物业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方针和项目不同会有所不同,从这一点上讲,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是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由物业公司自主决定,与整体业主之间没有利益关系(至于因个别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问题,则是物业公司与个别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无向业主委员会披露物业管理费的收支信息义务。

  •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日期:2012-06-29 点击:304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订)
    日期:2012-06-29 点击:235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订)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 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06-29 点击:345次

    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一、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其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业绩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新设立的企业尚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没有物业管理业绩,不能满足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办法》规定,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内,如果企业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则其资质失效;如果企业承接了物业管理项目,则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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