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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4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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