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共同意思表示有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方式。
第二层次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教育抚养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
第三层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但,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
一是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
二是夫妻经营共同性;
三是经营利润共享性。
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
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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