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某韬与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总第829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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