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要尽到审核义务,其对消费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方购买涉案车载吸尘器时享受“无忧购”服务,“无忧购”系网络平台的承诺,而非销售商的承诺。无忧购中“正品保证”、“全程保障,购物无忧”的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销售者所销售商品品质及服务的信誉背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销售商销售行为的推广。根据交易记录资料显示,该商品作为车用家用两用车载吸尘器自2018年6月即已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截至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已长达八个月的时间,且在该商品的网络评价中已于2018年8月和2018年10月出现了至少三次“充电自己爆炸”、“着火”、“直接爆炸”的评价,但平台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也没有进一步审核该商品是否需要进行3C认证标准,是否可以对外销售。因此,平台虽在主观上难以构成明知的故意,但同样存在失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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