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律师代理诉讼赔偿专栏: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认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救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抛掷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构成,高空坠物致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归责原则等。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的倒塌是因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堆放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已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哪些人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属于建筑物使用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与业主签订合同,负责对物业的管理、服务,并不占有、控制建筑物本身,其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
哪些情况属于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适用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例如,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被侵权人不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哪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实践中,建筑公司是比较常见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有哪些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同时也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时所有人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公众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自行承担遭受的损失,明显有失公平,让作业者承担更高程度的责任,则较为合理,一方面可以加强作业者的责任心和提高改进技术安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学技术发达导致的危险因素增加情况下加强对社会大众的保护。
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谁来负损害赔偿之责 房屋的所有人吴某和管理人何乙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没有尽到合理的修缮、管理义务,因此,依法推定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而圆圆从该房屋下走过,被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吴某与何乙应承担圆圆死亡的民事责任。何乙作为该坠窗房屋的租户,在发生事故时,房屋正被他使用,而且在其从房主吴某处租下房屋时,就应当对其承租的房屋检验一遍,如果没有异议便住进来,应视为何乙认可其从吴某那租住的这间房屋的质量、基本设施及状况。那么在承租期间,何乙对该房就享有直接的控制、管理权,在其租住期间,就负有对该房屋一定的管理义务,对于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进行排查,并通知屋主,找人维修,否则,发生事故时,何乙就应该承担因没有妥善管理而造成的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